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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91行初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刘国顺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291行初2号起诉人:刘国顺,农民。2016年1月25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刘国顺诉被起诉人唐山空港城开发区三女河办事处的起诉状,起诉人称,起诉人系唐山市丰润区老庄子镇崔家屯村村民。自2000年开始,村委会发包给起诉人承包地4.78亩,包括水田地3.26亩,实分3.40亩、旱田1.52亩,承包期为30年。起诉人一直在承包的土地上经营各种农作物。2014年1月初,唐山空港城开发区三女河办事处的工作人员找到起诉人,告知起诉人占用起诉人土地埋放燃气管道,每亩补偿500元,起诉人当场提出异议。此后,未有任何部门及人员找起诉人协商过此事。2014年1月,唐山空港城开发区三女河办事处向起诉人下达《崔家屯天然气管道进场施工通知》一份,通知因天然气管道施工工程涉及起诉人土地0.22亩,让起诉人在2014年1月15日前到村委会领取补偿款127.6元。2014年4月初,起诉人在水田种植了2亩山药,已经施肥、下种、待浇水。2014年4月18日,唐山空港城开发区三女河办事处的几十名工作人员,来到起诉人承包地中,进行强行施工。因埋放天然气管道,造成起诉人的耕地大面积破坏,导致2亩山药被毁,给起诉人造成巨大的损失。这件事给起诉人的身体××和精神造成极大的打击。为维护起诉人的合法权益,故依法起诉,请求法院依法依规追究越权、程序违法行为强制工作人员的违法责任;依法判令被起诉人支付起诉人占地补偿款39600元;依法判令被起诉人赔偿起诉人因占地而给起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60000元;依法判令被起诉人赔偿起诉人因占地而给起诉人造成的精神侵害赔偿共计50000元;依法判令被起诉人赔偿起诉人因占地而给起诉人造成的迫害身体××损失共计30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起诉人刘国顺请求追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责任,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刘国顺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术慧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