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执字第18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郑燕清与陈秋兰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燕清,陈秋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1800-1号申请执行人郑燕清,男,住泉州市泉港区。被执行人陈秋兰,女,住泉州市泉港区。本院作出的(2014)港民初字第147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郑燕清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强制被执行人陈秋兰偿付借款25000元及利息(其中10000元自2014年2月19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15000元自2014年9月22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2月14日向被执行人陈秋兰发出执行通知及申报财产通知书,指定其于2015年12月21日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能按期履行。2015年12月25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陈秋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6年1月27日,申请执行人郑燕清向本院领取执行款2626元(参与分配)。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1月27日,申请执行人郑燕清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港民初字第147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黄 威执行员 陈龙祥执行员 刘 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 燕附注: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