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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9民初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原告骆芝安与被告王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芝安,王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9民初202号原告:骆芝安被告:王运本院在审理原告骆芝安与被告王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骆芝安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骆芝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芝安撤回起诉。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62.50元,原告于开庭前减少诉讼请求,因本案撤诉处理,减半收取25元,与邮寄送达费30元,合计5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237.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判员  刘燕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崔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