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6民初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冯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371号原告吴某某,男,195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冯某某,女,198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新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何 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