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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6民初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冯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371号原告吴某某,男,195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冯某某,女,198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新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何 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