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二初字第2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唐创鑫、刘娟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唐创鑫,刘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兴宁支公司,宾春来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初字第2165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559号太平洋保险大厦首层、夹层、十一层、十二层。代表人吴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柳萍,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律师。被告唐创鑫,男,1975年7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娟,女,1966年1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静,广西双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上涛,广西双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兴宁支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竹溪大道中段43号竹溪苑东城商汇商铺A202-1-2、A203-1-3。代表人云雷,经理。委托代理人钟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职员。第三人宾春来,男,1980年1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被告唐创鑫、刘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兴宁支公司、第三人宾春来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需以本院(2013)青民一初字第2949号案的处理结果为依据,该案现未审结,故本案应当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员 黄彩云人民陪审员 李育祥人民陪审员 肖海亮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覃雪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