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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刑更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刘毅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刑更31号罪犯刘毅,曾于2001年7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02年6月刑满释放。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16日作出(2003)成少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毅犯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被告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18日以(2003)川刑终字第107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7日以(2007)川刑执字第731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07年8月27日起至2027年6月26日止。本院于2009年7月20日以(2009)德刑执字第82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于2011年5月13日以(2011)德刑执字第41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于2012年9月26日以(2012)德刑执字第113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于2014年6月8日以(2014)德刑执字第46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6年1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认为罪犯刘毅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毅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犯罪后果严重。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毅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九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期为2020年8月26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红敏审 判 员  朱保华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