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廊民执字第1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隋亚玲与青岛远鹏置业有限公司、姚志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隋亚玲,青岛远鹏置业有限公司,姚志远,张幼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廊民执字第138-1号申请执行人隋亚玲。被执行人青岛远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青岛即墨市通济办事处华侨村福华路7号。法定代表人姚志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姚志远。被执行人张幼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1月4日作出的(2015)廊民三初字第1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隋亚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隋亚玲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1月4日作出的(2015)廊民三初字第1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待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蒙 鲜审判员 王东山审判员 秦桂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卢雅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