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高开执字第68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卜邵阳与恒盛汇鑫(长春)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卜邵阳,恒盛汇鑫(长春)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高开执字第687号申请执行人:卜邵阳。被执行人:恒盛汇鑫(长春)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卜邵阳与被执行人恒盛汇鑫(长春)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财产可供执行,故决定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高开民初字第200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永冰审判员 许 竟审判员 原 源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丽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