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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高开执字第68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卜邵阳与恒盛汇鑫(长春)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卜邵阳,恒盛汇鑫(长春)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高开执字第687号申请执行人:卜邵阳。被执行人:恒盛汇鑫(长春)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卜邵阳与被执行人恒盛汇鑫(长春)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财产可供执行,故决定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高开民初字第200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永冰审判员  许 竟审判员  原 源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丽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