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6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美玲与王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美玲,王金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6民初57号原告王美玲,女,199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被告王金荣,男,197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美玲与被告王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美玲以被告王金荣已偿还借款为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美玲以被告王金荣已偿还借款为由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美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王美玲负担。审判员 徐旭曦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范 丹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