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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陈万勇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刑初12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5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取保候审。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6)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同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袁小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24日9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甲驾驶牌号为浙C×××××的工程车在瑞安市莘塍街道××广场工地内倒车装运渣土时,碰撞车辆后方的叶某乙,致其倒地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拨打110、120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处理。2015年11月30日,被告人陈某甲调解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叶某甲、常某、陈某乙的证言,提取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技术鉴定意见书,法医物证鉴定书,事故成因分析意见书,调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收条,驾驶员信息查询结果单,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过失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甲有自首情节,能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并已取得了谅解,依法与酌情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民人身权利,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甲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蔡丽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林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