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8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程传建、周延辉、尚保风、尚高洁、程小峰、程倩倩与耿少军、刘振中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传建,周延辉,尚保风,尚高洁,程小峰,程倩倩,耿少军,刘振中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8民初16号原告程传建,男,生于1972年12月20日。原告周延辉,女,生于1970年4月23日。原告尚保风,女,生于1959年4月17日。原告尚高洁,女,生于1971年12月10日。原告程小峰,女,生于1977年1月18日。原告程倩倩,女,生于1987年5月9日。被告耿少军,男,成年。被告刘振中,男,生于1984年8月21日。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传建、周延辉、尚保风、尚高洁、程小峰、程倩倩诉被告耿少军、刘振中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程传建、周延辉、尚保风、尚高洁、程小峰、程倩倩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传建、周延辉、尚保风、尚高洁、程小峰、程倩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传建、周延辉、尚保风、尚高洁、程小峰、程倩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程传建、周延辉、尚保风、尚高洁、程小峰、程倩倩负担。审判员 谷建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承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