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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5执字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王玮与李显之、成都市青羊区建筑工程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玮,李显之,成都市青羊区建筑工程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5执字4-1号申请执行人王玮。被执行人李显之。被执行人成都市青羊区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三多里3号。法定代表人李显之。王玮与李显之、成都市青羊区建筑工程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5)青羊民初字第43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522760元及利息,执行费为37627元。因被执行人李显之、成都市青羊区建筑工程总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显之、成都市青羊区建筑工程总公司的银行存款3560387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琨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许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