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民二初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王亮诉被告XX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亮,XX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二初字第410号原告:王亮,住吉林省吉林市。委托代理人:郭虹序。被告:XX,住吉林省吉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亮诉被告XX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亮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亮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亮负担。审 判 长 胡玉芳审 判 员 许嘉胜审 判 员 南相禄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庄碧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