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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民二初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王亮诉被告XX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亮,XX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二初字第410号原告:王亮,住吉林省吉林市。委托代理人:郭虹序。被告:XX,住吉林省吉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亮诉被告XX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亮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亮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亮负担。审 判 长  胡玉芳审 判 员  许嘉胜审 判 员  南相禄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庄碧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