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相民一初字第0270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纵兆平与淮北市华松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纵兆平,淮北市华松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一初字第02700号原告:纵兆平。被告:淮北市华松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法定代表人:朱松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斐斐,该公司法务部职员。委托代理人:杨德文,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纵兆平与被告淮北市华松房地产有限公司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王云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武新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