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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573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吕华军与刘志军、赵振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华军,刘志军,赵振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5735号原告吕华军,男,1980年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刘志军,男,30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赵振国,男,33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原告吕华军诉被告刘志军、赵振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华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玉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姚松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