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573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吕华军与刘志军、赵振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华军,刘志军,赵振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5735号原告吕华军,男,1980年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刘志军,男,30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赵振国,男,33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原告吕华军诉被告刘志军、赵振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华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玉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姚松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