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7101民初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中椒英潮辣业发展有限公司、古贝春集团有限公司、谭英潮、王振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中椒英潮辣业发展有限公司,古贝春集团有限公司,谭英潮,王振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7101民初1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济南市筐市街。法定代表人:周伟林,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恺,男,系该行职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玉娜,女,系该行职工。被告:中椒英潮辣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法定代表人:谭英潮,董事长。被告:古贝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法定代表人:周晓峰,董事长。被告:谭英潮,男,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王振芹,女,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中椒英潮辣业发展有限公司、古贝春集团有限公司、谭英潮、王振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以双方正在协商为由,于二○一六年二月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390元,减半收取3869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369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淑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文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