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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6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重庆市乾凤锻造有限公司与陈端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市乾凤锻造有限公司,陈端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61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并案被告):重庆市乾凤锻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昌伦,重庆跃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龙江,重庆跃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并案原告):陈端明。委托代理人:万科,重庆作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重庆市乾凤锻造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端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2015)碚法民初字第03668号民事判决,重庆市乾凤锻造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重庆市乾凤锻造���限公司于2016年1月3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重庆市乾凤锻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重庆市乾凤锻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重庆市乾凤锻造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方剑磊代理审判员  吴学文代理审判员  陈洁婷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阎海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