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民初字第80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吕利珍诉韩乃珍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初字第809号原告吕某某,女,196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保德县人,农民,现住东关。被告韩某某,男,1956年5月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保德县人,农民,现住东关。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韩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对被告韩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吕某某承担。审判长 马俊青审判员 陈建新审判员 陈宇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 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