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保民初字第80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吕利珍诉韩乃珍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初字第809号原告吕某某,女,196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保德县人,农民,现住东关。被告韩某某,男,1956年5月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保德县人,农民,现住东关。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韩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对被告韩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吕某某承担。审判长  马俊青审判员  陈建新审判员  陈宇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 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