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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3刑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黄旺娣信用卡诈骗罪2016刑初30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3刑初30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因本案于2015年9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辩护人谢朝政、柏满祥,广东满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6)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1月18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金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辩护人柏满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9月2日,被告人黄某在本区市桥街大北路71号的广发银行番禺支行申请办理了一张广发信用卡(卡号:40×××84),随后恶意透支使用,2009年5月23日开始逾期不还。至2015年9月2日,被告人黄某逾期透支本金合计人民币15645.64元,经广发银行多次催收后仍不归还。案发后,被告人黄某已赔偿被害人人民币40000元。被告人黄某承认控罪,并无辩解。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辩护意见如下:1、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非法占有透支款项的犯罪故意不明显;2、案发后已偿还涉案银行4万元;3、本案透支的本金仅为15000元,情节比较轻微;4、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态度好;5、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遵纪守法。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或判处六个月以下拘役并适用缓刑。上述事实,并有被害单位广发银行番禺支行出具的报案申请、催收记录、开卡资料、历史对账单交易记录、委托书,委托人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辨认材料,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检查笔录,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偿还部分欠款本息,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以前述理由及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等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建议免予刑事处罚或判处六个月以下拘役并适用缓刑的意见,因被告人并未偿还全部本息,且涉案银行并未出具谅解书或其他免予缴纳的证明,故不宜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该意见理据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5日起执行至2016年3月24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马 聪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麦卓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