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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建民初字第0604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马原伟诉被告隋士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原伟,隋士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建民初字第06044号原告马原伟被告隋士伟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原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景海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卢凤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