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异字第0169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合肥市长丰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市长丰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肥盈超商贸有限公司,安徽省百高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异字第01695-1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市长丰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有志。被执行人安徽省百高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霞。异议人(被执行人)合肥盈超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兰。被执行人方霞,女,197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世纪阳光花园青阳苑D-1幢1102,身份证号码340702197708097524。异议人(被执行人)合肥盈超商贸有限公司称,长丰县人民法院(2015)长民一初字第00169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仿造证据认定是错误的;其与合肥市长丰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省百高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从无关联性,在审理中也未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参加诉讼,现已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对其名下四处房产查封行为认为违反法律规定。故要求人民法院终止对合肥盈超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合肥市临泉路吟春园高10#109、110、111室、合肥市马鞍山路世纪阳光大厦1002/1003、合肥市马鞍山路世纪阳光花园青阳苑D-1幢1101室、合肥市屯溪路251号世纪云顶大厦A-2004的执行评估、拍卖程序和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本院查明,合肥市长丰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安徽省百高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肥盈超商贸有限公司、方霞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长民二初字第00169-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3月18日分别对安徽省百高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合肥市蜀山区金色池塘纯水岸18幢C-05号房屋、合肥盈超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合肥市临泉路吟春园高10#109、110、111室、合肥市马鞍山路世纪阳光大厦1002/1003、合肥市马鞍山路世纪阳光花园青阳苑D-1幢1101室、合肥市屯溪路251号世纪云顶大厦A-2004进行了财产保全。2015年11月23日,合肥市长丰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依据(2015)长民二初第0016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元月15日向合肥盈超商贸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选定评估机构通知书。合肥盈超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元月25日向院提出了执行异议。本院认为,本案所依据的(2015)长民二初字第001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本案异议人(被执行人)合肥盈超商贸有限公司没有证据足以推翻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事实,人民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采取查封、评估、拍卖等执行措施;异议人(被执行人)合肥盈超商贸有限公司对本院在其名下四处房产查封行为认为违反法律规定,其并未向本院提供现在的房产价值,本院对上述房产也尚未实际处置,对其房产查封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合肥盈超商贸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徐 磊代理审判员 黄 磊代理审判员 杜 春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纪明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