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02执9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叶峰与丁双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峰,丁双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02执97号申请人:叶峰、男、汉族、1977年8月6日出生,农民,住阜康市。被执行人:丁双来,男,汉族,1974年12月12日出生,住阜康市。申请执行人叶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丁双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7日作出的(2015)阜民初字第1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被执行人支付案款30000元,本院2016年1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裁定如下:终结(2015)阜民初字第13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相逢审 判 员 周 君代理审判员 翟光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沈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