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8民初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8民初220号原告杨某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建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霍聪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