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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8民初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8民初220号原告杨某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建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霍聪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