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07民初252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深圳宝源置地有限公司与深圳卓利达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布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百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宝源置地有限公司,深圳卓利达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布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百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布吉一村股份合作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2523号原告深圳宝源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法定代表人:陈雪松。委托代理人钟凯文,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欧阳邦,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卓利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黄瑞清。被告深圳市布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吉华路。法定代表人:凌国强。被告深圳市百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百鸽路。法定代表人:凌国强。第三人深圳市布吉一村股份合作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法定代表人:叶育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宝源置地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卓利达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布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百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深圳市布吉一村股份合作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宝源置地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深圳卓利达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0000000元的财产,同时担保人深圳市金富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财产保全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宝源置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深圳卓利达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财产金额以价值人民币10000000元为限(具体查封财产价值以查封清单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送达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美华人民陪审员  蔡凤金人民陪审员  陈慧凤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锦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