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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水行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陈洪玉与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洪玉,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盘水市恒鼎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黔水行初字第173号原告陈洪玉,男,1984年9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住贵州省盘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马林峰,系云南大韬(曲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盘县红果镇凤鸣北路。法定代表人许忠阳,系该局局长。第三人六盘水市恒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盘县红果经济开发区电信大楼九楼。法定代表人鲜清平,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洪玉诉被告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六盘水市恒鼎实业有限公司行政给付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第三人已支付了工伤保险待遇为由,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洪玉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洪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洪玉负担。审判长  丁银良审判员  梁 江审判员  范允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赖晓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