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621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龙,王亚飞,陈瑞锦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瑞锦,陈龙,王亚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1民初194号原告: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扶沟县鸿昌大道南侧。组织机构代码:17550275-8。法定代表人刘军旗,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宋水友,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何新君,该联社曹里信用社副主任。被告:陈瑞锦,女,1989年5月14日生,汉族,住址扶沟县大李庄乡潘庄行政村。身份号码412721198905145840。被告:陈龙,男,1992年4月21日生,汉族,住址扶沟县大李庄乡潘庄行政村。身份号码412721199204215812。被告:王亚飞,男,1990年4月29日生,汉族,住址扶沟县产业集聚区大王庄村。身份号码412721199004290674。本院在审理原告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瑞锦、陈龙、王亚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是对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0元,由原告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邹鹏举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孙振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