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刑更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罪犯邱桂银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邱桂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刑更153号罪犯邱桂银,男,197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小学文化,现在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27日作出(2005)沪二中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邱桂银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5年5月17日被投入上海市新收犯监狱服刑,2010年3月30日转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2007年7月20日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2007)沪二中刑执字第220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2009年5月27日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沪二中刑执字第149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2012年11月23日经本院以(2012)大审刑执字第335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不变。现刑期至2020年8月4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于2016年1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邱桂银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自2012年11月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2014年9月获监狱表扬奖励1次,获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现累计兑现记功5次。上述事实,有罪犯邱桂银的认罪悔过书、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邱桂银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邱桂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不变。(刑期自2004年8月5日起至2019年4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徐凤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丰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