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1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0981民初15号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案由:离婚纠纷查明:原、被告于××××年××月登记结婚,双方感情不和,被告同意离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原、被告双方同意离婚,本院依法准许离婚。2、婚生子李信毅随被告生活,原告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1000元,打入被告或孩子卡内。原告可随时探视。3、夫妻共同财产泊头市泊彩豪庭16号楼1单元301室房产一处共同分割,原告享有的一半房产给孩子;另原告给付被告20000元。其它无争议。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锡和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许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