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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初字第0402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袁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袁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04029号原告白某某,男,汉族,198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靖边县。被告袁某某,男,196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负责人:吴文光,男,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南阳市工业路57号,代码:X1464531-X。委托代理人潘广群,男,系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袁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白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姬登峰审 判 员  常 伟人民陪审员  吴怀德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林 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