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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执字第0148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朱俊峰与韩晶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俊峰,韩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01480-1号申请执行人朱俊峰。被执行人韩晶。申请执行人朱俊峰与被执行人韩晶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朱俊峰依据本院(2014)雁民初字第0073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78062.5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交纳执行费1071元,被执行人收到本院执行通知后,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韩晶于2016年1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偿还35000元,于2016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偿还30000元,申请人放弃其余执行请求,双方债权债务清偿完毕。经查,上述执行和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鉴于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韩晶名下车牌号为陕A×××××车辆产权变更的查封。二、本院(2015)雁执字第01480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