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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447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中山市润达实业有限公司与唐海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润达实业有限公司,唐海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4479号原告:中山市润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李凌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科,广东正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海德,男,汉族,住广西平南县大安,公民身份号码×××161X。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润达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唐海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润达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4元,减半收取为43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润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佩坚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雷绮婷第2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