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06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06民初106号原告刘某某,男,29周岁。被告胡某,女,25周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02月0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无法找到被告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冯 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宋艳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