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722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羊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羊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722刑初26号公诉机关三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羊某某,男,项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高中文化,无业,住三台县北坝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5年12月22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三台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刑诉(2016)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羊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鸿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羊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三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9日至2015年12月21日,被告人羊某某在三台县北坝镇一无名游戏厅内摆设15台单机位ATT翻牌机、2台8机位捕鱼机招揽赌客非法营利。经三台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认定,8机位捕鱼机2台共16机位和单机位ATT翻牌机15台中14台能正常运行,共30机位,均是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具有上分、下分、加分、扣分等荧屏计分功能。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羊某某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羊某某对指控的罪名、事实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因其于2014年4月25日经四川大学华西医院诊断为同种异体肾移植术后,慢性肾功能不全、肾性贫血和肾性高血压。请求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羊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辩解,且有经庭审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鉴定结论、其他相关书证及被告人供述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羊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被告人羊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羊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从判处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二、作案工具赌博机主板17台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涂欣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