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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5民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徐州永铸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王成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永铸混凝土有限公司,王成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5民初32号原告徐州永铸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青山泉镇唐庄村。法定代表人赵福伦,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昌田,江苏浩然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昝响,江苏浩然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成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永铸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成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永铸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永铸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徐州永铸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夏厚春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解梦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