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宁民特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爱华与被申请人李传根宣告死亡案件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爱华,李传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宁民特字第17号申请人张爱华,女,1971年11月17日生,汉族。被申请人李传根,男,1967年4月1日生,汉族。申请人张爱华诉称,其与被申请人李传根系夫妻关系,2005年11月,被申请人李传根出海时遭遇海难,至今已下落不明近10年,现申请宣告李传根死亡。经查:李传根,男,1967年4月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火炬村前张村6号,系申请人张爱华丈夫。2005年11月28日1925时许,李传根随“荣远渔806”在1441/7渔区拖网作业时,遭遇大风浪,该船沉没灭失,李传根随船落水,经全力搜救未果。中华人民共和国荣成渔港监督证明李传根无生还可能。2015年9月18日,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火炬社区村委会出具证明一份,证明李传根自2005年11月28日出海时遭遇海难失踪,至今未回过家里及社区。本院依法于2015年10月30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李传根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3个月,现已届满,李传根仍然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荣成渔港监督的证明、秣陵街道火炬社区村委会的证明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经审查均具有法律效力。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被申请人李传根自2005年11月起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已满2年,且中华人民共和国荣成渔港监督出具了李传根无生还可能的证明。李传根配偶张爱华申请宣告李传根死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李传根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樊琴亚人民陪审员 李 园人民陪审员 马宗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吴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