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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91民初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张芳与刘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芳,刘立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91民初183号原告张芳。被告刘立新。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芳与被告刘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芳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立新银行存款13万元或查封其位于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成锦江苑2-1-103号房产,并以案外人郭海玉名下房产一套位于海港区美岭小区12栋2-3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刘立新名下银行存款13万元,期限一年;如银行存款不足,查封被告刘立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成锦江苑2-1-103号房产,期限三年;二、查封案外人郭海玉名下为原告张芳提供担保的房屋一套,该房屋位于秦皇岛市海港区美岭小区12栋2-3号,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肇哲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郑耀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