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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执字第22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孙正与江齐春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正,江齐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2212-3号申请执行人孙正,男,1971年7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江齐春,男,1984年3月10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潞洲公证处作出的(2015)京潞洲内经证字第26号公证书及(2015)京潞洲执字第13号执行证书,于2016年1月18日10时依法在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江齐春名下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华源三里X号楼X层X号房屋一套。2016年1月19日,竞拍人莫一非(身份证号为×××)以人民币381.259万元的最高价竞得,并已全部交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第五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江齐春名下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华源三里X号楼X层X号房屋(产权证号为:X京房权证丰字第X号)的查封和全部抵押;二、北京市丰台区华源三里X号楼X层X号房屋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莫一非(身份证号为×××)所有,房屋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莫一非。原产权证作废。三、买受人莫一非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广兴代理审判员  刘相斌代理审判员  庄庆龙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郝国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