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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申字第337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徐伟与朱骞晟、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徐伟,朱骞晟,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申字第337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徐伟。委托代理人:屈建华,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加礼,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朱骞晟。委托代理人:张欢堂,上海恒衍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开元区太行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怀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明,安徽华翰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徐伟因与被申请人朱骞晟、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皖民二终字第002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徐伟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勇健代理审判员  杨 蕾代理审判员  马晓旭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吕梦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