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商初字第3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尹跃与陈崇龙、金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跃,陈崇龙,金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商初字第3170号原告:尹跃。被告:陈崇龙。被告:金丹。本院在审理原告尹跃为与被告陈崇龙、金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尹跃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尹跃负担。审 判 长 朱 娅人民陪审员 张淑凤人民陪审员 郭小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王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