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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商初字第3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尹跃与陈崇龙、金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跃,陈崇龙,金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商初字第3170号原告:尹跃。被告:陈崇龙。被告:金丹。本院在审理原告尹跃为与被告陈崇龙、金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尹跃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尹跃负担。审 判 长  朱 娅人民陪审员  张淑凤人民陪审员  郭小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王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