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终字第270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张某甲、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甲,李某,马某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5)济民终字第27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委托代理人邓成立。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甲。上诉人张某甲、李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鱼台县人民法院(2015)鱼民初字第7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鱼台县人民法院(2015)鱼民初字第79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鱼台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朱壮男审 判 员 张 杰代理审判员 马 斌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楚亭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