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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6民初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26民初4号原告黄某某,男,汉族,1981年10月23日出生,四川省珙县人,住四川省珙县。被告徐某某,女,汉族,1980年2月22日出生,四川省高县人,住四川省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以考虑到孩子的生活与学习,已与被告徐某某自行和好为由,于2016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韩学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跃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