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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02民初39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陈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2民初394号原告陈某,农民。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冉艳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 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