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1002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1002刑初17号公诉机关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8月29日出生于陕西省蓝田县,汉族,大专文化。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0月16日被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取保候审。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商区检诉刑诉(20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小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陕H111**号小型轿车,沿商州区通江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长平路十字路段时,被商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商州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处。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醇浓度为198.51mg/100m1。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证人张甲、张某乙证言,勘验检查笔录,血醇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与被告人李某某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龙玮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阮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