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贾执字第0143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姚则春与徐州天工铸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则春,徐州天工铸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贾执字第01438号申请人姚则春。被执行人徐州天工铸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姚则春申请执行徐州天工铸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贾汪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2015)贾吴民初字第02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徐州天工铸铁有限公司欠原告姚则春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及逾期利息(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11年2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5年6月10日止),被告徐州天工铸铁有限公司自2015年7月起,每月20日前偿还原告姚则春10000元,直至付清时止;二、如被告徐州天工铸铁有限公司未按上述协议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姚则春可就被告徐州天工铸铁有限公司尚未履行部分债务总额一并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徐州天工铸铁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姚则春已先行垫付,被告徐州天工铸铁有限公司在履行最后一笔债务时一并支付)。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以下积极措施:(一)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大额存款。(二)查询被执行人房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贾汪区工业园内、贾汪区徐州工业园内天工路1号,贾014136、贾025807号房产,已被查封。(三)查询车辆信息,无车辆。(四)查询被执行人工商登记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五)向国土部门查询土地登记情况,无登记信息。本案申请执行标的50525元,执行到位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贾汪区工业园内、贾汪区徐州工业园内天工路1号,贾014136、贾025807号房产,已被查封,但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且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在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经合议和审批,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贾吴民初字第02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王 雷审判员 许平喜审判员 王亚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马 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