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弋民一初字第0159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芜湖联泰架业有限公司与合肥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联泰架业有限公司,合肥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弋民一初字第01597号原告:芜湖联泰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法定代表人:王孝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孙国,安徽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必桂,男,该公司员工。被告:合肥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理人:蒋业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俞保和,安徽润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启军,安徽润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联泰架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联泰架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合肥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联泰架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7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先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戴 倩附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