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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民初字第386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浙江浙大求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孔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浙大求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孔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西民初字第3862号原告:浙江浙大求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48号浙江大学西溪校区西三教学楼一楼。法定代表人,徐金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向皖、余耘,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剑,男,197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原告浙江浙大求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孔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余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浙江大学房地产管理处、浙江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港湾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由原告为港湾小区提供前期物业服务。港湾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原告与港湾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13年6月21日签订了《港湾家园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由原告继续为港湾家园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系港湾家园业主,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其应履行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但被告至今未交纳2010年至2013年物业费6064.8元。期间,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交纳物业费,但均未果。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物业管理合同,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判令:一、被告支付物业费8077.4元;二、被告按每日3‰支付从2015年1月1日起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违约金;三、被告支付原告因维权支付的费用800元;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其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一、被告支付物业费6064.8元;二、被告按每日3‰支付从2015年1月1日起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违约金;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原告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1份,证明原、被告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2.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记录1份,证明被告业主身份;3.物业费缴纳通知单、整付零寄交寄清单、投递邮件清单1份,证明原告以邮寄方式向被告催讨物业费事实;4.催费告示1份,证明原告向被告催讨物业费事实;5.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2)杭西民初字第1668号民事判决书1份,证明已生效法律文书所认定的事实。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均能证明其待证事实,本院均予以认定。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下列事实:被告系位于杭州市西湖区房屋的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为148.11平方米。2007年9月1日,浙江大学房地产管理处(委托方)与原告(受托方)签订《港湾家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委托原告对港湾家园小区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委托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止,物业管理费小高层按0.9元/㎡·月的标准收取。2013年6月21日,杭州市西湖区港湾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原告对港湾家园小区进行物业管理,委托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物业管理费小高层按0.81元/㎡·月的标准收取,第一季度缴纳上半年物业管理费,第三季度缴纳下半年管理服务费,业主逾期缴纳物业管理费的,原告可自逾期之日起按应交费用总额加收不低于同期人民币存款利率的违约金(违约金定额为每日3‰)等。被告超额缴纳了2009年度物业管理费173.6元,而未交纳2010年至2013年的物业管理费,故原告于2014年5月向被告发出催交物业服务费公函,要求被告支付2010年到2013年的物业服务费。因被告至今未交纳上述期间的物业费,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港湾家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系原告与浙江大学房地产管理处、港湾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具有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定,该两份合同对港湾家园小区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原告于2010年至2013年此段期间持续为港湾家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作为港湾家园小区业主也一直接受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应当向原告支付其拖欠的物业管理费。根据以上合同约定经计算被告未缴的物业服务费为6064.8元(148.11×36×0.9+148.11×12×0.81-173.6),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港湾家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未约定业主未缴纳物业管理费需承担违约金,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因未交纳2010年至2012年期间物业管理费而应承担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依据《物业服务合同》要求被告按每日3‰支付逾期缴纳2013年物业管理费的违约金,该违约金计算标准明显过高,综合本案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本院根据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酌情调整为100元。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孔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浙江浙大求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6064.8元;二、孔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浙江浙大求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100元;三、驳回浙江浙大求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孔剑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杭州湖滨支行,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容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