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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7民初55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吴秀珍、张国明与曾惠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秀珍,张国明,曾惠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7民初554号原告吴秀珍,女,196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靖县。委托代理人张国明(系吴秀珍丈夫),男,195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靖县。原告张国明,男,195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靖县。被告曾惠国,又名曾辉国,男,196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秀珍、张国民与被告曾惠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秀珍、张国民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秀珍、张国民以已与被告曾惠国庭外协商,被告曾惠国款项已付清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秀珍、张国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43元,由原告吴秀珍、张国民负担。审判员  王振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黄晨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