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邢民初字第109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1-31
案件名称
曹世生与李振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世生,李振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民初字第1099号原告曹世生,男,汉族,1980年3月22日出生,住邢台市宁晋县。被告李振伟,男,汉族,1981年1月2日出生,农民,住邢台县。原告曹世生诉被告李振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世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5元减半收取38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喜庆审 判 员 韩振花人民陪审员 张献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闫裕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