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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5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肖绪棉与王宏民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绪棉,王宏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5执55号申请执行人肖绪棉,女,196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宏民,男,194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健康权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15)临潼民初字第008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肖绪棉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宏民给付15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宏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王宏民已交纳案件款1500及执行费50元用于履行法律义务。故(2015)临潼民初字第00862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被执行人王宏民的法律义务已履行完毕,该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临潼民初字第008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 如人民陪审员  杨三定人民陪审员  邢益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罗希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