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潍民一终字第140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郝继文与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安丘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郝继文,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安丘分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民一终字第14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郝继文。委托代理人周波,山东元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安丘分公司,住所地:安丘市人民路183号。法定代表人柴传江,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掖镁,山东泰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昕,山东泰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郝继文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安丘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35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应予发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359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尹 义代理审判员  石建军代理审判员  王小维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瑞丰 搜索“”